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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案件的背后:毛泽东为何刀下不留人

2014-12-11 17:20:54 来源:解放牛网

  抗战爆发之后,山西太原友仁中学16岁的女青年刘茜来到延安,她先在抗大第15队学习,又被分配在新成立的陕北公学学习。后来在延河岸边,她和一位少年时就参加红军的抗大第三期第六队队长(原是刘所在的第15队队长)黄克功(江西人,26岁)谈起了恋爱。

    恋爱期间,刘茜发现黄克功有些骄横,他自恃红军出身,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曾在四渡赤水和夺取娄山关的战役中立过大功,又当过师宣传科长和团政委,到延安在抗大学习毕业后就留下来任队长,久而久之使他产生了骄傲和自负的情绪。刘茜终于忍受不了黄克功的骄横和霸道,便婉转表示要终止两人的关系。为此,她给他写了一封信。信中明确表示两个人不合适,要终止关系。

    接到信后,1937年10月5日黄昏,黄克功约刘茜去延河边谈话,实际上是去摊牌。此时黄杀心已起,怀揣了勃郎宁手枪去赴会,结果由于两人谈不到一块,当刘明白无误地表示要与黄断绝恋爱关系后,暮色苍茫中,黄克功一怒之下,拔枪打死了刘茜。黄杀人后显得非常镇定和从容,他返校洗去身上的血迹,并将手枪认真擦拭了一番,然后到校部汇报并向法院自首。这就是当年延安闻名的“黄克功案”。

    案发后,延安舆论有两种看法,一是杀人抵命天经地义,绝不能因杀人者的身份而宽恕;一则可惜黄克功年轻有为,又有军功,似乎可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特别是黄在拘押时的陈述书上依然不服罪,对死者还怀有仇恨,有人还同情他,甚至有痛哭流涕者。

    抗大副校长罗瑞卿素来器重黄克功,还去拘押他的地方探视他。但罗副校长深知军法如山,共产党不能因私情而放弃原则,在研究处理黄克功的会议上,他亟言“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罗瑞卿就此事向中央和毛主席作了报告。

    罪不可赦

    10月10日,毛泽东就黄克功逼婚未遂开枪杀人致信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和审判黄案的审判长雷经天,他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一年后,也即1938年5月,黄克功终于咎由自取被开除出党并被依法处决。刑前,他表示认罪,但吁请法院顾念其在红军十数年的战绩,许其改过自新,他在刑前高喊:“我并不怕死,可是我情愿死在战场上,让我的血流在敌人面前!把这颗结束我生命的子弹用来射击我们民族的敌人吧!”参加公审的人群中顿时发出附和和同情他的声音,有的人还情不自禁流下泪来。但是,纪律和法律是严肃的,法院院长雷经天宣布:“黄克功故意杀人,处以死刑!”

    联想与启示

 黄克功终于被依法处决,延安甚至西安、太原等地都反响强烈,人们盛赞共产党和八路军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相比于日呈腐败的国统区,大家不约而同把中国希望的曙光瞩目于延安那一方土地。正如当时胡耀邦(审判黄克功时的公诉人之一)在抗大校刊《思想战线》上发表的文章所阐明的:“必须使我们全党知道,执行纪律也是教育形式的一种,如果我们开除了一个坏分子,不但不会使我们的队伍减弱,相反的只有使我们的党、我们的队伍更加强健起来!”

    “黄克功案”处理后,刘茜的家属也受到安慰与抚恤,毛泽东还在抗大特意作了一场“革命与恋爱”的讲演,提出了革命青年在恋爱时应遵循的“三原则”——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和学习的原则、自愿的原则。他要求大家从黄克功案中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黄克功案的发生。

    多少年过去了,毛泽东刀下不留人的故事,如黄克功案,如刘青山、张子善案,依然口碑不绝。但是,如果我们留心当年“黄克功杀人案”前后种种,若加以深思就会有许多耐人寻味的感受,比如作为“老革命”的军人黄克功,功勋在身却心胸如此狭小,心肠又如此歹毒,这是为什么?而在革命圣地的月光下、在革命战争中竟发生这样的惨剧,又是为什么?

 

    一场革命如果革命者人性始终得不到提升、文化思想素质始终得不到提高、共产党人的崇高目标下降为一切为了自己的私欲,那么,这场革命的结局将会多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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