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国内新闻 > 最高法院确定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

最高法院确定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

2016-02-15 12:00: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

  批复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介绍,批复内容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 资讯
  • 军事
  • 财经
  • 企业
  • 娱乐
  • 体育

网友评论 +更多

  • 登录名
  • 密码
  • 匿名发布
  •    
  •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火凤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火凤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