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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向网贷私募基金蔓延 P2P领域已成重灾区 望匈奴有数千骑

2015-08-18 10:18:17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全国非法集资案发情况严峻。2014年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涉及领域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涉及领域日趋广泛、作案手段愈发隐蔽,给群众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更大。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既需要完善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法律制度、细化操作要点,也需要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调查原因:2014年至今,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共计46件70人,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亿元。

  调查发现: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呈现多样化,以P2P网贷、私募基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新领域亟待关注。以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成为重灾区。

 

 

  2007年,江苏省南京市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两件4人,2008年受理5件11人,2009年受理4件18人;2010年,南京市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忽增到18件34人,此后2011年受理10件20人,2012年受理17件29人,而到2013年,南京市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猛增至46件100人。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至今,南京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6件70人,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亿元,集资参与人数多达8000人。“随着案件数量激增,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呈现多样化,以P2P网贷、私募基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新领域亟待关注。”南京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周建飞说。

  跨地域审理难度大

  据周建飞介绍,从近年来南京市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跨地域现象明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案件的集资参与人从几十人发展到多达几千人,且老年集资参与人居多”。

  如南京市中院去年终审判决的被告人吕宁以委托理财方式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案,吕宁先后以各种理由向180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5081万余元。

  2007年5月,被告人吕宁与南京克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一宁约定,吕宁借用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一概由吕宁承担。

  2007年9月7日,被告人吕宁以克松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博庭科技发展中心签订《软件定制合作协议》,吕宁要求该中心更改《飞狐交易师证券分析决策系统》的软件名称、软件图标和启动界面,在此基础上制作出100套名为《赚钱就好》的软件,吕宁向该中心支付软件定制费人民币59000元。

  2009年,被告人吕宁因个人经营证券而造成亏空并外负巨额债务。2009年年初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吕宁通过域名为www.zqjh88.com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先后用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张冬梅、岳兴夏等18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0818000元。

  “由于集资参与人众多,且以老年人为主,涉诉信访数量多、矛盾大、问题棘手,化解矛盾的压力特别巨大。”周建飞说,不仅如此,由于每个集资参与人都损失巨大,且集资参与人中老年人往往损失的是一辈子的积蓄,极易产生对立情绪,法院不断来电、来人、来信,承办人员在接待处理中稍不细致、不适当就会激化矛盾,必须花费极多的时间、极大的精力开展法律释明、协调安抚等工作,其中相当部分是重复工作。

  此外,非法集资类案件追赃退赃难、涉诉信访矛盾突出。在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有的查封的不动产上已设定了担保物权、有的案发前已转移了财产、有的很大一部分资金已支付了高额利息,赃款赃物难以全部追缴到位,集资参与人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完全寄希望于政府追回损失。

  P2P网贷成重灾区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风险领域。

  据周建飞介绍,由于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缺乏,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导致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以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更是成为重灾区。”周建飞说。

  如南京市中院在2014年终审宣判的被告人王旭刚、孙斌等人利用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8名被告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某一投资基金,分别吸收资金100余万元至5700余万元不等。

  2010年11月,王旭刚、孙斌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旭刚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孙斌任董事长。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天津亿泓基金,进行非法融资。

  2011年3月,李萍为获取非法利益,与王旭刚商定代理销售天津亿泓基金。后李萍在南京市设立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并于2011年7月注册成立江苏省津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给予高额提成为诱饵,发展分理处经理,经理再发展业务员,对外销售天津亿泓基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周建飞分析说,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五大特征: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周建飞说,此外,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也频频发生。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周建飞说,2013年,高淳区史某为了个人利益,以砖墙农民资金合作社名义,以双倍利息或高息为诱饵,向百余居民吸收互助金,共计人民币5788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本报记者  丁国锋 马超 通讯员 严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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